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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商戶pos機哪家好
銀行卡明明在身上,可卡里的5.62萬被他人在POS機上刷卡消費了,這筆損失該由誰負責?儲戶認為盜刷者之所以成功盜取卡上現(xiàn)金,是因為刷卡POS機實際使用人以及所有權人存在過失且未盡到監(jiān)管責任,應該承擔賠償損失。官渡區(qū)法院一審判決,刷卡POS機所有權人以及實際持有人均需承擔賠償責任,按責任比例共賠償儲戶5.62萬余元損失。
儲戶報警
POS機刷走5.62萬元
2014年11月1日晚,楊先生突然收到銀行短信,他有一筆56200元的消費。但讓楊先生不解的是,銀行卡就在身上,也沒用,怎么會有支出,還這么大筆?楊先生立即聯(lián)系銀行,得到的答復是:款已轉走,無法凍結,并提供了刷卡的相關信息。
隨后,楊先生報警。該刑事案件至今未破。
楊先生稱,經調查,根據(jù)銀行卡客戶交易查詢單、POS機消費單顯示,他卡內的5.62萬元是于11月1日在一臺POS機上被盜刷的,而POS機消費單上記載的商戶名稱為昆明一家機票代理公司二級代理商巫某。
楊先生認為,銀行卡是在該家機票代理公司的二級代理商巫某處被盜刷,巫某有重大過失,機票代理公司也負有管理不嚴的過錯,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多次協(xié)商未果,楊先生一紙訴狀將該機票代理公司及巫某告上了法庭,索賠5.62萬元。
庭審爭論
機票代理公司認為不應擔責
去年7月,官渡區(qū)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
對此,機票代理公司認為,楊先生持有的借記卡被盜刷,他已向公安機關報案,此案涉嫌刑事犯罪,應當按照“先刑后民”的原則,對持卡人是否有過錯,巫某以及發(fā)卡銀行應承擔何種責任予以查證,否則本案只是楊先生的一面之詞。
另外,機票代理公司認為,POS機消費單系復印件,真實性無法查證,并且巫某與公司并非二級代理商的關系,只是巫某常到該公司購機票,所以該公司將POS機借給他使用。因此,楊先生要求他們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于法無據(jù)。
法庭上,巫某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應訴。
審理過程中,法院調取了公安機關對巫某的詢問筆錄。詢問筆錄中巫某稱,2014年11月1日,他接到了一個陌生的電話,對方告訴他,讓他幫忙刷銀行卡,到時候會給他一定的“好處費”。當晚,對方如約前來,在他的POS機上分5次刷了5張銀行卡,其中一次刷了5.62萬元,一共刷了8.9萬元。
隨后,巫某用手機銀行將8.9萬元轉給對方,“好處費”在POS機上扣了共1萬余元。
法庭判決
公司監(jiān)管不力 巫某侵犯他人財產
官渡區(qū)法院審理后認為,巫某利用其持有的POS機,在與銀行卡持有者不具備真實交易行為的前提下,對他人的銀行卡進行消費劃款,其行為已侵犯合法財產所有人楊先生的財產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而機票代理公司作為POS機的所有權人,對實際持有人巫某具有監(jiān)管義務。公司應盡而未盡該義務,亦有過錯,應承擔與其過錯相當?shù)馁r償責任。
據(jù)此,官渡區(qū)法院一審判決,由巫某賠償楊先生財產損失38200元,該家機票代理公司賠償楊先生損失18000元。(都市時報 記者林舒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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