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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pos機拆解
pos機拆解
上海刑辯律師全面拆解幫信罪
普法系列之023
案情簡介:
2022年1月,被告人張某明知相關銀行賬戶等可能被用于網絡犯罪的情況下,經鄭某(另案處理)介紹,其為獲利前往XX公司、辦理多個銀行賬戶及配套的U盾、手機卡等,并出賣給他人使用,為他人實施信息網絡犯罪提供支付結算等幫助。經查,其銀行賬戶接收遭受信息網絡犯罪的被害人轉賬人民幣90萬元(以下幣種均相同),進賬總流水120萬余元。2022年2月3日,被告人張某被抓獲。2022年3月23日,上海市XX區(qū)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張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案一審宣判。
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律師解讀:
多年以前一些互聯網論壇甚至有公開發(fā)帖收購“四件套(手機卡、銀行卡、U盾、身份證)”搞洗錢、電詐、地下錢莊,甚至還有故意賣了“四件套”,半路把進賬的贓款劫走“黑吃黑”的。
今年3月8日,最高法在工作報告中指出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以下簡稱“幫信罪”)案件數量在去年十大刑事案件罪名中排行第七。近兩年幫信罪案件不僅數量飆升,其涉案規(guī)模也比一般的刑事案件要大得多。實務中,偵查機關出動一次抓獲的幫信罪案件涉案人數甚至比涉黑案件的人數還要多。為了更多利益,一些人總是熱衷于升級各種新的“騙術”、“玩法”鉆法律的空子,隨著接觸的行業(yè)越多,越是感慨:法律總是有一定的滯后性。
以往有當事人前來咨詢涉嫌幫信罪沒有獲利也會判刑嗎?上面這個案例再次印證:是否獲利,獲利多少都不是幫信罪免責的理由。只是單純的涉嫌幫信罪,想要評估行為是否達到入罪標準,一般是看這幾點:①提供幫助的犯罪對象有無超過三個人;②資金結算金額有無超過結算金額二十萬元;③提供資金有無超過五萬元;④違法所得有無超過一萬元;⑤二年內曾因幫助罪受過行政處罰,又涉嫌幫助罪活動的;⑥被幫助對象造成嚴重后果的;⑦其他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
幫信罪法定刑在三年以內,理論上是可以大膽的爭取緩刑的。只是在過往的判例中,嫌疑人一旦牽扯到這個罪名,其客觀犯罪過程本身很可能會涉嫌其他的罪名(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詐騙罪等等)。這樣一來,隨著案情被逐漸查明,嫌疑人被指控的罪名、刑期就有可能隨之更改。沒有刑辯律師幫助的嫌疑人,一不小心就可能會掉入更高量刑檔次的“陷阱”中,在這樣的情況下,辯護律師在案件中的作用不言而喻。
罪名解析:
幫信罪入罪要求“明知他人...犯罪,為其犯罪提供...技術支持...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jié)嚴重...”其中,“明知”的認定標準通過“具體情形、例外情形、兜底條款”的形式落實在法釋〔2019〕15號司法解釋中。列舉的六種“明知”認定的具體情形,辦案人員在辦理此類案件的過程中可直接參照適用。減輕辦案機關的認定壓力,有助于保證案件罪名認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但犯罪手段也在不斷升級變化,基于法律的滯后性,很難窮舉所有具體情形,故通過兜底條款賦予一線辦案人員一定的自由裁量權,讓一線辦案人員可以根據自身辦案經驗和司法活動常識處理不斷變種升級的新型犯罪,從而更好的打擊治理幫信罪。但兜底條款的引入可能會擴大幫信罪的適用范圍,為防止冤假錯案的發(fā)生,在制度設計層面網開一面明示有相反證據除外的例外情形,給嫌疑人、辯護律師一定的脫罪空間?!盀槠浞缸锾峁?..技術支持...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其中的技術支持方面的幫助主要表現為在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方面提供幫助。技術支持方面主要針對對象是程序員、網絡運營商等掌握有一定互聯網技術、互聯網資源的群體。廣告推廣方面的幫助主要表現為通過公司、工作室的形式為不同的犯罪進行前端獲客引流(上游犯罪尋找受害者)、收購四件套引流(下游犯罪犯罪所得洗白變現)等等。廣告推廣方面主要針對對象是在校大學生、剛進入社會的青年等沒有或辨識力較弱的群體,非常容易被以兼職工作、高薪輕松實習等名義騙去成為幫兇。支付結算方面的幫助主要表現為通過加入跑分平臺跑分(洗錢)、收購(租賃)具有收付款功能的銀行卡(支付寶、微信賬號、POS機等等)等轉移犯罪所得,增加偵查機關辦案難度。支付結算方面則沒有主要針對對象,屬于“來者不拒”型。實務中,我辦過的案子,有的嫌疑人將一套四件套以不到一千塊的價格一次性賣出;有的則是以收付一萬元給XX元作為合作提成。一張銀行卡涉案流水甚至高達幾億,受害人的款項一經打入此類賬戶,幾乎沒有追回的可能。支付結算和廣告推廣方面一樣極具迷惑性,嫌疑人受制于認知成本、普法力度,很容易被其合法外表所欺騙,但往往案發(fā)被抓的就是提供這類幫助的人。甚至還有一些銀行等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在為他人開立銀行賬戶、對公賬戶等過程中,涉嫌幫信罪被刑事立案。至于情節(jié)嚴重的認定標準已在前文敘述過,我就不再重復口舌了。
律師建議:
以下行為不要做,均屬于幫信罪常見的表現形式:
1、出售(出借)手機卡及物聯網卡;
2、出售(出借)銀行卡、單位銀行賬戶及結算卡、第三方支付機構的支付賬戶(支付寶、微信等);
3、利用社交媒體賬號等方式為犯罪團伙推廣引流;
4、提供或操作“GOIP”“貓池”“多卡寶”等設備,為犯罪團伙搭建遠程“機房”、為犯罪團伙制作、封裝、維護非法軟件、非法網站;
5、其他可能涉嫌幫信罪的行為,如把握不準行為定性,可聯系本律師。
法律法規(guī):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較大的;(三)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四)出售、購買、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第二百八十七條:“利用計算機實施金融詐騙、盜竊、貪污、挪用公款、竊取國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關規(guī)定定罪處罰?!?/p>
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利用信息網絡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一)設立用于實施詐騙、傳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的;(二)發(fā)布有關制作或者銷售毒品、槍支、淫穢物品等違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違法犯罪信息的;(三)為實施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發(fā)布信息的...”
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七條:“實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規(guī)定之行為,構成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同時構成詐騙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一條:“為他人實施犯罪提供技術支持或者幫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行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證據的除外:(一)經監(jiān)管部門告知后仍然實施有關行為的;(二)接到舉報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職責的;(三)交易價格或者方式明顯異常的;(四)提供專門用于違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術支持、幫助的;(五)頻繁采用隱蔽上網、加密通信、銷毀數據等措施或者使用虛假身份,逃避監(jiān)管或者規(guī)避調查的;(六)為他人逃避監(jiān)管或者規(guī)避調查提供技術支持、幫助的;(七)其他足以認定行為人明知的情形。”
第十二條:“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幫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節(jié)嚴重’:(一)為三個以上對象提供幫助的;(二)支付結算金額二十萬元以上的;(三)以投放廣告等方式提供資金五萬元以上的;(四)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五)二年內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受過行政處罰,又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的;(六)被幫助對象實施的犯罪造成嚴重后果的;(七)其他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實施前款規(guī)定的行為,確因客觀條件限制無法查證被幫助對象是否達到犯罪的程度,但相關數額總計達到前款第二項至第四項規(guī)定標準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應當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p>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
第七條:“為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而實施下列行為,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規(guī)定的‘幫助’行為:(一)收購、出售、出租信用卡、銀行賬戶、非銀行支付賬戶、具有支付結算功能的互聯網賬號密碼、網絡支付接口、網上銀行數字證書的;(二)收購、出售、出租他人手機卡、流量卡、物聯網卡的。”
第八條:“認定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規(guī)定的行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應當根據行為人收購、出售、出租前述第七條規(guī)定的信用卡、銀行賬戶、非銀行支付賬戶、具有支付結算功能的互聯網賬號密碼、網絡支付接口、網上銀行數字證書,或者他人手機卡、流量卡、物聯網卡等的次數、張數、個數,并結合行為人的認知能力、既往經歷、交易對象、與實施信息網絡犯罪的行為人的關系、提供技術支持或者幫助的時間和方式、獲利情況以及行為人的供述等主客觀因素,予以綜合認定。收購、出售、出租單位銀行結算賬戶、非銀行支付機構單位支付賬戶,或者電信、銀行、網絡支付等行業(yè)從業(yè)人員利用履行職責或提供服務便利,非法開辦并出售、出租他人手機卡、信用卡、銀行賬戶、非銀行支付賬戶等的,可以認定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七)項規(guī)定的‘其他足以認定行為人明知的情形’。但有相反證據的除外。”
第九條:“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下列幫助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七)項規(guī)定的‘其他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一)收購、出售、出租信用卡、銀行賬戶、非銀行支付賬戶、具有支付結算功能的互聯網賬號密碼、網絡支付接口、網上銀行數字證書5張(個)以上的;(二)收購、出售、出租他人手機卡、流量卡、物聯網卡20張以上的?!?/p>
第十條:“電商平臺預付卡、虛擬貨幣、手機充值卡、游戲點卡、游戲裝備等經銷商,在公安機關調查案件過程中,被明確告知其交易對象涉嫌電信網絡詐騙犯罪,仍與其繼續(xù)交易,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規(guī)定的,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追究刑事責任。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p>
《關于印發(fā)在校學生涉“兩卡”犯罪典型案例的通知》
第一條:“堅持懲治和教育挽救相結合,依法妥善處理在校學生涉‘兩卡’犯罪問題。對于涉‘兩卡’犯罪的在校學生,要堅持以教育、挽救、懲戒、警示為主,根據其犯罪情節(jié)、認罪認罰、退贓退賠、一貫表現等情況,認真落實‘少捕慎訴慎押’理念,給予其悔過自新的機會。各級檢察機關和教育部門要加強信息溝通和工作配合,對非法買賣‘兩卡’的學生,加強批評教育和監(jiān)督管理,促使其深刻認識錯誤、悔過自新。”
名詞解釋:
一、跑分:“分”就是錢,“跑”就是讓錢跑起來。所謂“跑分”,就是通過大量個人銀行卡、收款碼等進行收款、轉賬,來將犯罪得來的贓款“合法化”的洗錢活動。
二、四件套:“四件套”包括銀行卡及配套的U盾、捆綁銀行卡的電話卡、持卡人身份證照片或者復印件,是犯罪分子實現犯罪違法所得錢款轉移的必要工具。
三、卡農:這里的“卡農”不是那首享譽世界的鋼琴曲,而是指詐騙團伙里提供大量銀行卡用以資金流轉的犯罪嫌疑人。他們通過購買、誘導、欺騙等各種方式非法收購銀行卡,為電信網絡詐騙等違法犯罪行為提供非法資金轉移的渠道。
四、水房:這里說的“水房”不是打水的地方,而是詐騙團伙里進行洗錢的機構,犯罪嫌疑人拿到贓款后,第一時間通過轉賬、支付、網購等方式,將一級卡里的資金拆分流向多個二級卡,通過類似方式拆分更多的三級卡。為將錢“洗白”,一筆資金甚至會“飛”到境外,再兜一圈回來。
五、GOIP:“GOIP”是一種虛擬撥號設備,可以修改號碼歸屬地,因其具有遠程操作、雙向通話、隱匿位置等功能,可以輕松實現“人機分離”,讓犯罪分子“隱形”,是詐騙分子普遍使用的一種新型詐騙工具。
六、貓池:“貓池”是基于電話的一種擴充裝備,可以同時插入上百張電話卡,并在電腦軟件操作下實現模擬手機批量撥打電話、收發(fā)短信和上網。犯罪分子一般利用“貓池”支持群發(fā)短信的特點,同步發(fā)出大量含有釣魚網站鏈接的詐騙短信;或者利用“貓池”支持群收短信的特點,形成驗證碼接收平臺后,將驗證碼售賣給不法分子用于謀利。
歡迎點評、探討。
周鈺淇 律師
202 2 年 6 月 26日
創(chuàng)作于上海博拓律師事務所
作者簡介:
周鈺淇,上海博拓律師事務所律師,曾任職于廣州市白云區(qū)公安分局、河南省蘭考縣人民法院。專業(yè)領域為合同糾紛、刑事辯護,擅長重大、復雜、疑難案件,并在多起疑難案件的辯護中取得撤銷案件、不起訴、法定刑以下量刑的良好辯護效果。扎實的法學理論基礎,豐富的辦案經驗,認真、負責的執(zhí)業(yè)態(tài)度廣受委托人信賴和好評。
曾辦理過的部分有社會影響力的刑事、民事案件:
* 周某涉嫌詐騙罪判處緩刑案
* 魯某涉嫌故意傷害罪判處緩刑案
* 王某涉嫌開設賭場罪案
* 徐某與上海某管理有限公司服務合同糾紛案
* 王某與上海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
* 鄧某與張某買賣合同糾紛案
* 蔣某與陳某租賃合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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